国防法规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用于调整国防体制、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技建设、战争动员体制、国防生产、全民防御和国防教育等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国防政策的法律体现,是指导国防活动的行为准则,又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防法规是指国家为了加强防务,尤其是加强武装力量建设,用法律形式确定并以国家强制手段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国防法规作为国防活动的基本法规规范,其主要任务是调整和规范国家在国防领域仲的各种关系,把国防建设纳入到法律化轨道,确保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总目标的实现
性质与作用
(一) 国防法规的性质
国防法规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国防建设领域中的法律体现。国防法规与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都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我国的国防法规,除了具有无产阶级的根本性质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国防法规具有很高的权威性。权威性本是所有法律的共性。
2、国防法规具有较强的从属性。
3、国防法规具有一定程度的保密性。
(二) 国防法规的作用
1、巩固社会主义制度。
2、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
3、保证国防现代化顺利实现。
(三)国防法规的基本特征
1、调整对象的军事性;
2、内容公开的相对性;
3、司法适用的优先性;
4、处罚措施的严厉性。
(二)国防法在国家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对各部门法的划分也有所不同,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各部门法大体上可以做以下划分: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经济法;5、劳动法;6、环境法;7、刑法;8、诉讼程序法;9、军事法(国防法律法规)。在这里,军事法的外延要大一点,其主要内容或者讲根本内容是国防法规。通过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国防法规是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制建设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门类。健全的国防法规是建设现代化国防的重要保证,是依法治军、提高军队战斗力的强大法制武器,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国防建设的是否制度化的的重要标志。
制定国防法规的等级权限与实施
(一) 国防法规的制定
国防法规的制定,是统治阶级把自己有关国防建设的意志以及国家的意志,通过具体的规范性文件体现出来的立法活动。
依据国防法规的不同层次,分属不同的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制定和颁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规。
2、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制定的法规。
3、国务院各部、委和军委各总部制定的法规。
4、各军兵种、各大军区制定的法规。
国防法规制定的原则:
1、依宪法为依据。
2、维护国防利益的原则。
3、国防法律从严的原则。
4、民主的原则。
5、协调统一的原则。
(二) 国防法规的实施
国防法规的实施是指国防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法律规范只有当它在实际生活中真正得到贯彻和实现时,它的作用才能显示出来,它的存在才有意义。我国国防法规的实施大体可以分为两种基本方式。
一是由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运用来解决具体问题,即国防法规的适用;
二是由国家机关以及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内的全体公民用国防法规来规范自己的活动和行为,即国防法规的遵守。
三)我国现行的国防法规等级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
2、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
3、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央军委各总部制定颁布的法规。
4、各军种和大军区制定的法规细则。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政府制定颁布的地方性法律规章。
司法适用的优先性。国防法规优先适用,是指在解决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如果国防法规和其他的法规都有相关的规定,这时要以国防法规的规定作为司法依据,一国防法规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和采取行动的准则,其他法规要服从国防法规。同时要注意优先适用不是指的先后顺序,而是一种排他性的单项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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